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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进行价格调控,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4号)规定,决定建立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重要意义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是稳定市场、扶持生产、平抑价格、对困难群众实施价格补贴的有效举措。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积极应对突发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及时、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通过发放补贴,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
  (一)基金的内容:按照原有资金来源渠道不变、资金使用方向不变、资金审批管理权限不变的原则,整合现行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食堂伙食补贴、化肥储备补贴、市级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设立义乌市价格调节基金。
  (二)基金的规模:各专项资金暂根据市场价格调控实际需要安排。今后结合财力状况和价格调控形势,适时在预算中调整安排。
  三、价格调节资金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或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受到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2.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影响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影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食堂,给予伙食临时补贴。
  3.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需严重失衡,价格持续出现大幅波动时,需政府实施调控措施的情况下,给予生产、流通、储备等环节补贴、补助或贷款贴息。
  4.市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使用要求
  1.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支出方式。
  2.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时,应当明确具体的适用对象、使用方式和使用途径等。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成立由市发改委(物价局)牵头,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民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价格调控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物价局),由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
  (二)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协调例会制度。
  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稳定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应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及时高效。
  (三)及时汇总分析基金使用情况。
  各相关部门应分别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和每年的第一个月,将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及本年度累计资金使用情况、上年度基金年度使用总结报告等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备案,抄告各成员单位,确保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公开、透明。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为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政策制定。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管理,监督价格调节基金支出活动。根据我市实际,价格调节基金的具体管理使用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在浙江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前,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民政局、教育局、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
  发改(物价)、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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