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
义乌市新型职业农民
培育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更好地实现我市种植、养殖等各产业发展与集聚,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8号),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农〔2013〕5号),《关于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经营与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营规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确定,以镇(街)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进行。各镇、街道要对现有的规模种植和养殖大户开展入户调查摸底,建档立卡,在自愿基础上将其作为义乌市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
第四条 义乌市农广校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体。实行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和聘请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和实训基地,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学习。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涉农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含远程教育、函授毕业生),并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等;或者拥有农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
(三)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两年及以上;
(四)年种植(经营)主要农作物在20亩以上;年种食用菌2万袋(段、棒、平方尺)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泔水猪除外);奶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5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羽以上;肉禽存栏3000羽以上;兔存栏100只以上;养蜂50箱以上。水产养殖10亩以上;
(五)自愿接受政府安排的各项培训,积极参加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