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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公安局、环保局《义乌市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环保局关于《义乌市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 日 

    

  义乌市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环保局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1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污染车辆采取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的管理措施,控制高污染车辆通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城市和“幸福和谐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义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车辆限行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出发点,充分调研论证,科学规划限行区域、道路和时段,分阶段逐步扩大对高污染车辆的通行限制。 

  (三)依法行政,多管齐下。 

  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进入限行道路或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法查处,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守法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限行工作,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限行对象、区域和时间 

  (一)限行对象。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但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以及环保部门抽检不合格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机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用车辆等特种车辆和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市区通行证的车辆及摩托车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行区域。 

  第一阶段:在丹溪路-西城路-机场路-义东路-稠州路-丹溪路(不含以上路段)以内的区域内限行。 

  第二阶段:在环城南路-南山路-经发大道-环城西路-拥军路-商城大道-环城北路-37省道-环城南路(不含以上路段)所围成的区域内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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