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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试行办法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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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吸纳高素质流动人口,优化人口结构,助推我市市场、产业、城市、社会、政府转型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流动人口入户义乌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流动人口可按义乌市落户政策申请入户。

第三条已办理我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人口宏观调控需要,调整、公布积分制入户办法各指标分值及可申请入户分值。

第五条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流动人口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工作。

第六条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入户工作,并负责积分入户的审核和积分入户信息系统的开发。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积分入户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积分管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八条各镇(街)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设立积分入户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和申请材料的初审。初审后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审核,对提出申请积分人员的材料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第九条流动人口的积分项目能通过信息系统验证审核的,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直接审核;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审核的,由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或直接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积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工作。

第十条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积分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收到积分项目审核申请后,及时核实材料并开具证明;不能当场办理的,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严禁在办理积分审核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申请入户人员要确保申请入户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办理积分入户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义乌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三章 入户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入户人员积满80分,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在3个月内申请迁入我市建城区内城镇户口:

(一)年龄在18-45周岁(紧缺人才、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师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三)无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

申请人员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制入户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有自购住宅用房的,应直接落户在其自购住宅用房所在地址;没有自购住宅用房的,公安部门要简化流动人口落户手续,积极为流动人口落户创造便利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集体户;没有集体户无法落户的,按属地管理原则落户在就业地址或就业地址所在地的社区、镇(街道)的集体户。

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自愿来我市工作,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未就业证明、无合法固定居所证明先落户在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落实工作单位后,迁入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镇(街道)的集体户。市人才服务局要及时将落户信息送市各入户地镇(街道)计生办,市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通过积分制入户我市的人员,其家属随迁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程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义乌购买住宅用房的人员入户按购房入户的相关政策执行。我市《建立新型户籍制度加快人口聚集的若干规定(试行)》(义政〔20001号)中关于投资移民、人才移民、劳务移民等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义乌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指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其中基础指标包括学历职称、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紧缺人才、技能竞赛、发明创造、表彰奖励、参政议政、社会公益、投资纳税等七项内容;减分指标主要反映积分入户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入户总积分=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

具体如下:

一、基础指标

(一)学历职称得分=文化程度得分+职(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计分标准:高中为20分;大专为70分;本科为75分;硕士研究生100分;博士研究生12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计分。

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再加5分。

入户申请人员须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高中及以下学历或者大专及以上学历能够通过教育部学信网查询验证的,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其它学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无法通过学信网验证的,由市教育局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

2.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得分

计分标准:获得初级职业资格得分为5分;获得中级职业资格为20分;获得高级职业资格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为70分;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上为100分;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以上为12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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