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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28

 

 

 

义乌市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金华市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病死动物、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是指病死、死因不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因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死亡或扑杀的动物及其产品,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附属物进行处理,达到消除病害风险、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目的。

第五条  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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