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按照保重点、强改革、促转型、转职能、重绩效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调整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良性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健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全面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我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和城市转型升级创造良好人口环境。
二、总体原则
坚持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必须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普惠优先、重点推进,统筹协调、城乡均等,分级负担、部门联动”的原则,切实将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与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紧密结合,与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结合,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积极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发展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可列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农村独女户家庭父母按每人每月300元奖励,其他家庭父母按每人每月100元奖励,直至亡故为止。
(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
1.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可列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2.区分男、女进行扶助:
对女方扶助标准: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女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年满60周岁且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女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女方按每人每月700元发放。
对男方扶助标准(女方已经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男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年满60周岁且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男方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的男方按每人每月700元发放。
上述养老服务补贴是指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81号)规定发放的政府养老服务补贴。
3.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4.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其中一级并发症人员每月补助400元,二级并发症的每月补助300元;三级并发症的每月补助200元。
(三)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规定,开展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