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积极支持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进一步推动社会资本集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全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精神,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应依法采取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的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适用本规定享受相关政策的股权基金和管理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金规模。股权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
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投资领域。重点投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国家支持或鼓励发展类产业中的成长型以及初创期等企业。
(三)报备管理。已经按照规定报经浙江省发改委备案,或经市报备认定办公室认定(具体报备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字样。冠浙江省名企业按照《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浙工商企〔20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单位。
第六条 承担管理责任的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基金和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方式,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第九条 股权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条 管理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新引进的市外管理企业,其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亿元(含)且资金所属股权基金纳税地在本市的,自设立起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