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巩固完善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建立和完善高中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现就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及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巩固和完善九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解决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减轻农民和城市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及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对于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各相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资助项目及对象、标准
1.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
(1)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2)资助标准。保育费资助标准为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100%。
2.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费及爱心营养餐补助
(1)免收费。免除在公办、私立、民办学校以及市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及在本市城乡学校就读符合条件的外来建设者子女的义务教育段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费义务教育对象免收住宿费。在本市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有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住宿费。
(2)爱心营养餐补助。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低收入(新扶贫标准以下)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病因灾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周提供5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餐费标准为每生每餐5元,全学年为每生1000元。
3.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费及发放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