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义乌市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保障设施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管网设施包括用于收集污水的公共管网、污水泵站及配套辅助设施。不包括农村、小区、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管网设施。
第三条 市城管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网设施运营管理的监督;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排污许可的审批、对排水户纳管水质的监管,依法对超标排放的排水户予以处罚。
市财政局负责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
市执法局负责对违规排水、私拉乱接、破坏管网设施或影响管网正常运行危及安全的情况予以查处。
市公安局对故意破坏管网设施、阻碍管网运维作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为进行查处。
镇、街道配合相关部门及运营单位做好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维护、排水许可、排水户纳管的管理,负责前期政策的处理。
第四条 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市域内城镇公共污水管网设施的日常巡查、运行维护、维修改造,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全程参与涉及城镇污水管网设施接管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监管与验收。
义乌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行企业化运行管理。
第五条 农村、小区、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其内部污水管网设施的运行维护,范围边界以接入公共污水检查井为起点至其内部管网,并接受相关部门对其污水纳管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污水纳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水户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等要求。
(二)排水户内部应当实行雨污分流,住宅小区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收集系统;排水户应按照规划审批时明确的接管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要求施工。排水户应与运营单位签订排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建筑工地、畜牧养殖场、屠宰、餐饮类、洗车类污水进入公共管网前应当设置与排放量匹配的沉淀、隔油等预处理设施;医疗、电镀、化工、印染、造纸、制药、食品加工等重点排水户污水纳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重点排水户,应当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局的监控系统联网。
2.重点排水户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3.重点排水户不得闲置和擅自拆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对发生故障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应当及时修复,并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