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试行办法》(义政办发〔2014〕170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审批方式改革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即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
二、项目办理步骤
(一)立项备案
1.符合以下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网上(网址Http://xmtz.zjjxw.gov.cn/index.jsp)填报“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3)后提交经信委备案。
(1)项目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
(2)项目不属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规定的项目;
(3)项目不属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二)备案审查。企业结合实际,通过互联网或办事窗口等途径提交备案申请。对符合“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委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4)。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5),并告知企业项目不予立项备案的原因及其它可能的办理途径等事项。
(三)承诺申请。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各相关部门应通过网站或办事窗口提供空白表格(各事项承诺书下载网址http://www.zjjxw.gov.cn/zwgk/tzgg/wjtz)。企业结合实际,分别填写“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书”(附件6-11),向事项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无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
(四)承诺审查。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当场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2-17);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场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18),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
(五)项目建设。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六)项目验收
1.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及时开展验收或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要结合实际,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尽可能一起验收。
2.企业负责的单项验收,由企业自行完成。
环保事项: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登记卡及监测报告(如有污染物排放)等材料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规划)事项: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在10%以下,涉及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项目,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企业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3.需要在试生产前开展验收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进行单项验收。
消防事项:消防验收采取抽检制。对抽中的项目,消防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生产前单独开展验收。
4.需要验收前形成监测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申请验收前完成监测。
气象防雷事项:项目建设过程由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跟踪检测,项目完成后实施竣工检测并出具报告。
5.项目集中验收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应严格控制参加的部门和人员范围,原则上涉及承诺事项的部门参加验收。对不涉及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参加集中验收。集中验收由经信委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经信委应自收到“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附件19)之日起30日内,组织开展集中验收。
6.节能、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不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报该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后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未按照承诺要求实施、整改后仍不达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组织管理
(一)加强协调配合。经信、消防、环保、住建、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以及与行政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完善工作协作机制。明确工作人员,建立固定的信息沟通方式,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完善措施。二是结合负面清单外不再审批试行办法,遵循有利于先行改革和审批高效原则实施审批方式的改革。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明确牵头召集与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形成整体合力。
(二)加强项目监管。经信、消防、环保、住建、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避免监管失职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
附件:1.义乌市“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办理流程图
2.义乌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5年)
3-5.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通知书
6-11.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消防事项、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气象事项承诺书
12-17.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事项、消防事项、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气象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
18.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
19.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