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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义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人员核定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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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被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义政办发〔20089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1454号),现就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工作核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国土部门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在征收土地报批前函告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并由人力社保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进行确认。

二、确定参保人数。本市范围内因城市拓展、道路网络、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开发等征收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根据征收耕地(含农用地)的数量占总耕地数的百分比对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量确定参保人数。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

三、确定参保范围。村集体土地被批准征收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现役义务兵、各类在校学生、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其中,未满16周岁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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