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利用率,满足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就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全面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落实市委市政府全民健身活动决策部署,通过规范、有序地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开放原则
(一)确保教学,保障安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必须以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
(二)因地制宜,有序实施。努力创造条件,推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做到成熟一批、开放一批。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放的有效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开放形式与服务管理方式,确保开放工作有序进行。
(三)制度保障,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各项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做到责任明确、人员落实、措施有力、管理到位,确保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合理利用。
三、开放要求
1.基本条件。各公办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管理基本条件:体育场地设施相对独立;开放场所监控覆盖;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根据体育项目(开放内容)难度和风险配备相应的安保设施和人员。
2.开放时段。在确保校园安全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要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学校也可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在正常教学时间的早、晚间向社会开放。
3.对象范围。开放对象原则上为青少年学生、周边居民、单位团体,个人必须凭市民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学校;单位、社会团体组团前往学校场馆举行活动或比赛,需事先经学校同意,在符合开放条件的时段按约定开展活动。
4.收费标准。学校在提供场所开放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低收费和非营利为原则,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其收入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体育场所开放的具体项目、时段、对象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
四、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