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义乌市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不断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2010〕15号),特制定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一、总部企业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一)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央企及其在我市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4000万元、上年度本市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800万元以上;
2.境内A股上市公司。
(二)不具有第(一)款认定资格的,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4000万元;
2.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800万元以上;
3.在本市区域以外,设立3家以上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10家以上专营机构,已在外实际运营3年以上。子公司、分公司和专营机构实现的销售体现在总部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总部企业营业收入的20%。
(三)新兴行业中成长性和发展潜力较好的企业以及急需引进的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的,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且上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500万元以上,经市政府同意,认定为总部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地方贡献奖励。新设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会计年度,下同),根据地方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情况给予6年的奖励,前3年不超地方贡献的100%,后3年不超过地方贡献的50%。原有本市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根据地方贡献增长情况给予6年的奖励,前3年不超过较上年地方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的100%,后3年不超过较上年地方贡献增长10%以上部分的50%。
(二)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500元/平米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实际租金50%的补助,补助期限为两年。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先租后买的按差价补助。
(三)鼓励企业“走出去”。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原有本市总部企业,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职能性机构,为总部提供服务的,新购建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1000元/平米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实际租金60%的补助,补助期限为两年。每个总部企业享受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先租后买的按差价补助。
(四)人才奖励。不超过企业员工人数的5%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专业技术领军人才,自认定为总部企业次年起,给予连续3年不超过地方贡献(个人所得税)的100%奖励。
(五)土地政策优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竞买总部大楼用地。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准予在法定年限内合理确定出让年限。总部大楼用地受让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三、组织管理
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经信委、投资促进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地税)局、国税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委,牵头负责总部企业资格审核,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口总部企业认定资料受理、初审和管理服务工作;其他成员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需将以下材料报送归口行业主管部门: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义乌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下属控股公司合并计算的应附纳税情况明细表);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相关证明文件;
4.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关系证明);
5.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二)各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办公室。
(三)办公室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