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合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义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合作平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不足、担保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少企业非理性互保、联保对区域金融环境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4〕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设立义乌市小微企业“助保贷”合作平台,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在“小微企业池”企业提供一定抵押(担保)的基础上,由政府提供风险补偿资金和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建行义乌分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助保贷业务管理机构为义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市经信委和建设银行义乌分行共同认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第五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业务(不包括票据融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等业务。
第六条 “助保金池”由“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小微企业池”企业按照与建行义乌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约定标准缴纳的“企业助保金”等两部分资金共同组成。首期“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额度3000万元,建行义乌分行发放的“助保贷”贷款余额不超过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10倍。当“助保贷”贷款余额达到首期“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9倍以上时,市经信委向市财政申请追加“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最高出资额为10000万元。“企业助保金”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每年2%的比例由获贷企业缴纳。
第七条 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中心受市经信委委托,在建行义乌分行开设2个专户分别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作为代偿支出专用账户,封闭运行。除经市经信委和建行义乌分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账户存续期至企业对建行义乌分行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八条 “助保贷”贷款对象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银行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贷款企业基本准入条件:
(一)符合《贷款通则》和建行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六)除助保金池增信贷款外,贷款企业须同时提供符合建行要求、不低于贷款总额40%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