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义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49号)精神,设立义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挂市人防办、市民防局牌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局)是主管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规划局的户外广告审批、监督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环卫保洁管理职责。
(三)加强城市管理的指导、组织、协调职责,负责日常城市管理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职责,牵头协调城市市容工作,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精品城市”战略。
(四)加强城市道路照明和夜景灯光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五)牵头协调犬类管理工作职责。
(六)将房屋登记的职责划给市国土资源局。
(七)承接上级主管部门下放的职责和权限。
(八)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和监督交由镇(街道)、平台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市关于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编制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市管理的指导、组织、协调和日常城市管理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职能;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城市管理联席协调会议制度。
(三)监督、指导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管养、运营及应急管理,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养护社会化服务和对外招标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审批、指导、协调工作;牵头协调犬类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夜景灯光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卫生保洁监管,履行卫生保洁政策标准制定、工作指导;指导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设施建设任务,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验收、拆除;负责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资质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垃圾处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参与环卫保洁市场化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引导垃圾分类减量处理工作。
(五)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园林绿化工程等的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和监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镇街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计划、统计和档案工作。
(六)拟订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规划,拟订并监督和指导实施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
(七)统筹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障性住房年度需求计划;负责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确定、审核、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统筹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房出售、住房分配货币化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住房资金、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督政策;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市区近、中、长期房地产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开发、转让和交易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负责行业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承担本市房屋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装饰、白蚁防治、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和建筑市场信用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建筑市场主体的资质(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发布造价信息;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推广、应用及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精品城市”战略,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省外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建设工程承包、劳务合作。
(十三)承担建设行业的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四)在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民防)工作;负责编制人防(民防)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工作;指导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参与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负责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负责人防工程项目的审批;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战时平战转换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
(十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强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综合宣传、督查、保密、办公自动化、接待等行政后勤事务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党代表建议、96150热线等;负责重要文稿、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和指导系统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考察、提拔、奖惩工作;承担和指导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工作;根据行业需求及相关规定,负责指导所属各行业继续教育、职业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岗位考试等工作;承担和指导系统工团妇、计生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挂信访室牌子)。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复核和听证工作;负责受理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投诉,做好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承担法制宣传、培训工作;做好综治、信访工作;参与重大问题的政策、重点课题的调研工作,研究提出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协调所属单位配套改革中的法规应用和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