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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工业企业、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工业企业、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16 

    

    

  义乌市工业企业、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16116日,温州市鹿城区一火锅店发生一起燃气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2016117日,宁波市一海鲜饭店发生煤气泄漏爆炸,造成11人受伤。为深刻吸取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市工业企业、餐饮行业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管,推进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关于温州市鹿城区黄龙街道川少爷火锅店等2起煤气爆炸事故的通报》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工业企业、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隐患,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业企业、餐饮场所,进一步落实工商业燃气用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对象及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工业企业、餐饮场所。包括各类使用燃气的工业企业、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以及各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厂矿企业、建筑施工工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一律依法关停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或封闭式房间违规使用液化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立即封停燃气设施,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3.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天然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4. 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相关要求。 

  5.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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