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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6

 

 

义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3  技术支撑机构

2.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4.1  事故调查组

2.4.2  危害控制组

2.4.3  医疗救治组

2.4.4  检测评估组

2.4.5  维护稳定组

2.4.6  新闻宣传组

2.4.7  专家咨询组

2.5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信息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3.2.2  预警信息解除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  报告内容

4.2.1  初次报告

4.2.2  阶段报告

4.2.3  总结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评估

5.1.1  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

5.1.2  食品安全事件的评估与性质认定

5.1.3  评估结论

5.1.4  先期处置

5.2  响应级别

5.3  响应措施

5.3.1  组织实施

5.3.2  医学救援

5.3.3  现场处置

5.3.4  流行病学调查

5.3.5  检测分析评估

5.3.6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5.3.7  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

5.4.2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6.3  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

7.8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金华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总体预案》和《金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安委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我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及金华市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食安委主任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2.2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安办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食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必要时,市食安办与市应急办共同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2.3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各有关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组成,在市应急指挥部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出具相关技术报告。

2.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4.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市公安局、市卫计委等相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2.4.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3  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负责制订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2.4.4  检测评估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2.4.5  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2.4.6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网信办等单位,负责事故发生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7  专家咨询组。

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2.5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上级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进口、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计和市场监管(食安办)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卫计、市场监管(食安办)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卫计和市场监管(食安办)部门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2  预警信息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市食安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进口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向市卫计委报告。市卫计委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报告或举报。

5)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

6)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单位发现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8)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45分钟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办和市食安办报告初步情况。市政府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办和省食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4.2.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还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2.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预测等。阶段报告应当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

4.2.3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各类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所涉及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5.1.1  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

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与食品安全事件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救治情况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报道信息;

6)经核实的其他通报信息。

5.1.2  食品安全事件的评估与性质认定。

食品安全事件评估是为确定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而采取的措施和相对应的确认活动。评估食品安全事件,应当综合考察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报告为主要依据的,行政报告应当收录专业技术机构专业报告作为附件。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市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食安办会同市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农林局、水务局、质监局、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5.1.3  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三种,分别是食品安全事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确认之后,启动与事故级别相适应的响应级别,并持续跟踪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5.1.4  先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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