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扎实推进民营企业融资畅通工程实施,根据国务院《融资担保监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以及市委常委(扩大)会议有关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按纳税口径,下同)以上,生产有订单但缺少流动资金,利润可覆盖银行融资利息,担保圈内企业无出险问题,亩产效益评价非C、D类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方式
支持对象通过业绩承诺,约定效益目标,由政策性融资担保增信,从而获得流动性贷款支持。
(一)效益目标
按一般企业年周转率3—4次测算,流贷支持后,以流贷放款日期为准,一年内支持对象应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到贷款支持金额的200%以上,主营业务纳税增长超过贷款支持金额的6%以上的效益目标。
(二)支持规模
流动性贷款支持单户最大规模为1000万元(包含所有关联企业),具体支持规模由支持对象、贷款银行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共同协商确定。
(三)综合成本
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银行贷款利率,国有行利率按LPR基础上加点不超过100个基点,其他银行不超过200个基点。政策性担保费率按1.5%执行。支持对象获得流动性贷款的年化综合成本不超过贷款总额的7.5%。
(四)支持期限
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一般以1年为期(从放款日开始起算)。
(五)风险分担
流动性贷款支持项目,银担按2:8的比例分担风险。出现风险的,银担双方先按照分担比例及时对贷款进行处置(处置方式由银担双方协议约定)。而后,银担双方作为债权人,应通力合作依法向支持对象催讨贷款本息(含罚息)。追偿所得在扣除各种必要费用后再按分担比例予以返还。
(六)风险防范
1.银担双方对项目审批保持相对独立性,要加强贷前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2.承办银行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防止资金未按协议约定使用;可按支持对象生产的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实时进入。
3.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加强落实反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