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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及时拨付、提高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征收办负责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国资办负责对项目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的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房屋征收综合补偿(含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三)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四)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与房屋征收涉及的评估机构的委托评估费、契税补助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市征收办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综合测算、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包括货币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两部分)。

  第八条 项目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提供的现房和准现房用于产权调换的,应提交房屋户型、面积、楼层以及房屋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市征收办核准后,可按预评估价值计入征收补偿资金。以上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和准现房应移交市征收办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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