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现将义乌市政府第五届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义乌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督学名单予以公布,并将《义乌市相关部门、镇(街道)教育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政府第五届教育督导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骆小俊
副主任:龚群峰(市府办)
叶国江(教育局)
成 员:吴军民(人大教科文卫工委)
朱庆平(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
林 兵(组织部)
毛新荣(宣传部)
王 东(统战部)
陈樟荣(政法委)
朱少灵(编 办)
季江君(团市委)
金扬俊(发改局)
韩红英(经信局)
楼洪昌(教育局)
盛勇炜(科技局)
吴璀赛(公安局)
孙志方(民政局)
胡文德(财政局)
翁健平(人力社保局)
赵 磊(建设局)
傅跃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贾云超(农业农村局)
周美才(文旅局)
郑智军(卫健局)
吴宗旭(应急管理局)
叶向东(市场监管局)
陈章勇(行政执法局)
委员会下设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叶国江兼任主任,胡加良任副主任。
义乌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督学名单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督学,任期三年。具体名单如下:
一、总督学
骆小俊
二、副总督学
龚群峰(市府办)
叶国江(教育局)
楼洪昌(教育局)
胡加良(教育局)
三、特约督学
陈秀仙
吴伟兴
朱 斌
金延风
陈维金
金孜红
四、兼职督学
吴军民(人大教科文卫工委)
朱庆平(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
林 兵(组织部)
毛新荣(宣传部)
王 东(统战部)
陈樟荣(政法委)
朱少灵(编 办)
季江君(团市委)
金扬俊(发改局)
韩红英(经信局)
盛勇炜(科技局)
吴璀赛(公安局)
孙志方(民政局)
胡文德(财政局)
翁健平(人力社保局)
赵 磊(建设局)
傅跃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贾云超(农业农村局)
周美才(文旅局)
郑智军(卫健局)
吴宗旭(应急管理局)
叶向东(市场监管局)
陈章勇(行政执法局)
五、专职督学
何红雄(教育局)
龚明贤(教育局)
杨念锋(研修院)
蒋守铭(研修院)
吴希红(研修院)
王 康(研修院)
傅云峰(义乌中学)
陈报化(义乌三中)
陶洪兴(教管中心)
吴 云(教管中心)
施樟福(稠城一校)
义乌市相关部门、镇(街道)教育职责(试行)
部门 名称 | 职责 项目 名称 | 职责内容 | 法规政策依据 |
组织部 | 管理 监督 | 1.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管理体制。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3.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 4.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宣传部 | 管理 监督 | 1.指导教育局党委开展宣传工作。 2.指导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3.加大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新时代教师风貌,引导家长和社会树立正确的育人观、教育观,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4.鼓励、支持创作歌颂普通劳动者为主题的优秀作品,广泛宣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和创作性劳动的典型人物和事迹。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浙江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 |
教育局 | 管理 |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促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教。 3.组织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编制中长期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协调、实施与检查。 4.综合管理全市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推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5.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指导所属学校、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6.负责管理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机构和事业单位。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机构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规范办学行为。负责完善教育质量的各项指标,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中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教育质量。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法律教育等工作。 7.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保障条件,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落实教育经费,建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审核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8.负责全市的教师管理工作。组织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参与核定学校、幼儿园编制;参与制定教职工工资制度等人事政策;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机构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任用;统筹实施区域内教师管理等工作。 9.负责学历教育、考试及学历证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10.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指导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全市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外籍教师和学生的管理。 11.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办学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工作考核,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表彰先进,总结交流经验,确保系统内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2.负责全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督导室)。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及奖励机制,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及教育热点问题的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检查,充分发挥督评、引领、激励作用,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促进规范办学和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13.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教育行政的执法工作。 14.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办学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 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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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管理 | 1.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研究落实教育发展财政政策,保障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确保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逐年增长,确保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逐年增长,确保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公用经费支出逐年增长。制定并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落实“两免一补”、资助政策资金补助。 2.依法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协助和支持组织、人设部门落实教师工资待遇。 3.依法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倾斜,确保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不低于5%;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为非盈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提供生均经费补贴。 4.确保土地出让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教育,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并全部用于教育。 5.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联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对教育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 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卫健局 |
管理 监督 | 1.对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预防接种、疾病防治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体检,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2.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3.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 4.学校、幼儿园内设持证医务室的行业管理;校园内对外开放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
编办 | 审批 | 1审核教育局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方案。 2.做好学校(含幼儿园)编制核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定编制标准审核教师编制,并报市委编委审定。及时审批中小学、公办幼儿园补充录用新教师的计划。在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已核定的编制总量范围内,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教师编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各类学校教职工人编一致。 3.审批学校的设立、撤销等机构编制事项。 4.核定民办学校(含幼儿园)的民办报备员额。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浙江省公立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 审批 | 1.在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充分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专项规划,统筹做好土地供给规划工作;做好规划许可办理和规划验收工作。 2.对学校、幼儿园建设所需土地,在安排用地指标时给予优先保障,指导并协助办理学校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协助教育局做好校(园)舍不动产登记工作;对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3.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
建设局
| 监督管理 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 1.配合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把城乡学校、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2.做好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教育配套设施工程、校舍危房改造的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监督管理。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 3.建筑总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教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与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发改局 | 立项 审批 管理 | l.将教育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项目建设依法依规优先立项、优先审批,确保中小学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3.负责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开展公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及时修改完善收费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3号)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号) |
民政局 | 民办学校 登记、管理 | 1.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2.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和校外办学机构依法办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登记评估。 3.教育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登记评估。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义乌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iwushi/20210606/26570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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