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用砂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9月30日起,我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禁止使用海砂(含淡化海砂,下同)及其制品。
二、为确保海砂禁用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兼顾广大企业利益,海砂禁用后允许一个月的过渡期以消化库存。各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及早制定建筑用砂供应保障方案,落实砂源,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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