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取得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严禁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业务。外地监理企业(指注册地不在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监理企业)到我区承接监理业务前,应向区建设局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取得《外地工程监理企业进鄞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备案(登记)申请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企业负责人(经理)或企业技术负责人提交,同时签署《诚信承诺书》。未取得《备案证》的外地建设监理企业不得进入区公共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不得在我区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一)外地建设监理企业申请进鄞备案(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2、在宁波市有18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经营场所(非住宅,如租赁的租赁期不少于一年)。
3、有健全的驻鄞(甬)组织管理机构,包括驻鄞(甬)负责人、驻鄞(甬)技术负责人、驻鄞(甬)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且不得兼任。其中驻鄞(甬)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和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驻鄞(甬)安全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和《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监理考核证书》)。
4、有一定数量的驻鄞(甬)监理人员。备案单项专业监理资质的,驻鄞(甬)监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取得《安全监理考核证书》的人员不少于7人;每增加一项专业监理资质,须增加驻鄞(甬)监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取得《安全监理考核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综合资质的,须明确进鄞(甬)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资质类别,并按上述要求配备相应人员。
上述人员须在宁波市外无监理任务,并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
5、有必要的办公及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包括电脑、电话、传真、办公家具及水准仪、经纬仪、回弹仪、万用表、接地电阻表、绝缘电阻表等)。
(二)外地建设监理企业申请进鄞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地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进鄞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3、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省外企业省级、省内市外企业地(市)级、本市企业县(区)级)出具的同意进鄞及近二年内的企业诚信证明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及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处罚证明(原件,出具时间在备案日近一个月内);
5、企业在宁波市独立经营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6、办公及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清单及购置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7、企业驻鄞(甬)机构设置情况及法人委托书、驻鄞(甬)负责人、驻鄞(甬)技术负责人、驻鄞(甬)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驻鄞(甬)监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上年度以来单位缴纳的社保清单,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本,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考核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本市监理企业到我区办理登记只需提供上述1至4项资料。
(三)外地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1、所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2、近二年内因监理责任发生过较大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3、驻鄞(甬)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4、企业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未通过或提供的备案资料主要内容与《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不一致的;
5、企业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
(四)为确保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有效防范监理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根据我区基本建设规模,对外地监理企业进鄞备案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当在我区备案(登记)的建设监理企业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时,暂停办理外地监理企业进鄞备案(登记)手续。
(五)加强动态考核,区建设局每年开展一至两次监理专项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外地监理企业是否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等。对已经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或近二年内在鄞无监理项目的外地监理企业,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进鄞备案(登记)。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建设监理企业,在日常工程监理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外地监理企业的,收回《备案证》,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鄞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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