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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转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示范文本) 〉的通知》(甬建发〔2010267),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建立

  (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资金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

  二、监管资金的收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三、监管资金的拨付

  (一)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二)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资金账户归集余额高于监管额度的资金不列入监管范围。

  监管额度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及造价证明;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及监理单位证明;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4.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5.申请偿还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6.其他需要拨款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1.收款单位、用途、金额等内容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不符的;

  2.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

  3.其他不符合拨付情况的。

  (四)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和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每项支出项目累计支出额度不得超出工程预算清册内该项目资金额度。符合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款项划入收款方账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购房人。

  (六)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工程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拨付。

  四、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报送鄞州区建设局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宁波市鄞州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后,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证明书》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资金账户,监管银行按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相关手续后,撤销资金账户。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资金账户撤销的证明报鄞州区建设局备案。

  五、罚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三)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示范文本)

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浙房    市预监(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示范文本)

 

甲方:                                     (银行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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