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要求,鄞州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已全面启动。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主体在7月24日24时前完成自主申报,完成信息核实。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小微企业,或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在我区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一)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在我区注册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含)以上的外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以及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54号)明确列入复工复产负面清单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今年1-4月有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经享受过全额贴息等政策的不再补助)。
5、截止今年4月底,企业参保缴费人数多于去年年底参保缴费人数的小微企业。
符合上述多条标准的,不重复补助。
(二)不予补助情形
1、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和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未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经营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5)列入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小微企业;列入人社局的拖欠工资黑名单、应急管理局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生态环境局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 D 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6 月 30 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2、分支机构不纳入补助范围。
3、国有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4、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资金使用
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和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二)支付创业担保贷款利息;
(三)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四)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
(五)用于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支出。
三、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7月24日24时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线下申报的方式,到属地镇街服务中心或辖区市场监管所(联系方式详见附件),进行自主申报,随带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公章等)。
鄞州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工作专班
2020年7月18日
附:鄞州区自主申报联系方式
1、鄞州区各市场监管所联系方式
2、各镇街联系方式
一、补助对象
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小微企业,或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在我区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一)补助条件
2019年底前在我区注册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含)以上的外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以及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54号)明确列入复工复产负面清单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今年1-4月有创业担保贷款利息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经享受过全额贴息等政策的不再补助)。
5、截止今年4月底,企业参保缴费人数多于去年年底参保缴费人数的小微企业。
符合上述多条标准的,不重复补助。
(二)不予补助情形
1、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和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未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小微企业;经营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5)列入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小微企业;列入人社局的拖欠工资黑名单、应急管理局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生态环境局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 D 级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6 月 30 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2、分支机构不纳入补助范围。
3、国有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4、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资金使用
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和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二)支付创业担保贷款利息;
(三)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四)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
(五)用于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支出。
三、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7月24日24时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线下申报的方式,到属地镇街服务中心或辖区市场监管所(联系方式详见附件),进行自主申报,随带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公章等)。
鄞州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工作专班
2020年7月18日
附:鄞州区自主申报联系方式
1、鄞州区各市场监管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咸祥市场监管所 | 咸祥镇咸河段南50米公共事务服务中心二楼 | 88403426 |
五乡市场监管所 | 五乡镇爱民北路16号 | 88486947 |
邱隘市场监管所 | 邱隘镇文卫东路97号 | 88410315 |
横溪市场监管所 | 横溪镇金溪路 | 88068319 |
姜山市场监管所 | 姜山镇北大西路120号 | 88452350 |
潘火市场监管所 | 鄞县大道下应段培罗成广场东侧英莱达集团11楼 | 82812528 |
新城市场监管所 | 福明路511号2号楼3320室 | 87862707 |
新河市场监管所 | 贤良巷26号 | 87332848 |
直属市场监管所 | 堇山中路1518号 | 88218985 |
宁东市场监管所 | 白鹤新村501号 | 87830482 |
首南市场监管所 | 前河南路198号 | 88137033 |
明楼市场监管所 | 惊驾路259号 | 87339791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瞻岐镇 | 俞 | 88408547 |
咸祥镇 | 王 | 88403180 |
塘溪镇 | 黄 | 88404258 |
大嵩新区 | 李 | 88194010 |
东吴镇 | 胡 | 88489126 |
五乡镇 | 朱 | 55006301 |
邱隘镇 | 林 | 88411747 |
云龙镇 | 周 | 83018313 |
横溪镇 | 罗 | 82826309 |
姜山镇 | 叶 | 88452246、88160246、88452350 |
潘火街道 | 汪 | 88382307 |
下应街道 | 王 | 88381634 |
福明街道 | 周 | 87930972 |
东柳街道 | 徐 | 55002768 |
百丈街道 | 朱 | 87740684 |
中河街道 | 颜 | 83088039 |
钟公庙街道 | 冯 | 89028280 |
东郊街道 | 李 | 87736902 |
白鹤街道 | 胡 | 87885895 |
明楼街道 | 马 | 87787535 |
东胜街道 | 陈 | 87729939 |
首南街道 | 罗 | 88132605 |
南部商务区 | 应 |
89296441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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