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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食品药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鄞州区食品药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鄞州区食品药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鄞政发[2007]66号)和区府办《关于印发鄞州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07]217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创建食品安全示范镇乡(街道)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08]81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四无社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07]167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四无村实施方案的通知》(鄞政办发[2008]16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药品专项资金为食品抽验经费、药品配送补助经费及食品药品安全示范镇(乡、街道)和“四无社区(村)”创建补助经费。

  第三条食品药品专项资金根据实际需要,由区财政专项安排,纳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部门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须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四条食品抽检经费的使用。根据区食安办下达的年度食品抽检计划,由区农林、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并委托区食品检测中心检测,检测结果分别报送委托单位和区食安办。每季度末,由区食品检测中心编报《鄞州区食品检测经费结算表》,经委托单位和区食安办审核,按每批次800元标准,报区财政局核拨。区食品检测中心没有能力检测的项目,由区食安办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报区财政局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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