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二手车流通管理的监管意见(试行)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 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二手车流通市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市场和经营主体定义
(一)本意见所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在我区依法设立,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名称登记,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二手车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二、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
(三)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依法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四)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并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缴纳税费凭证等。
(五)二手车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三、加强二手车交易合同和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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