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现将《2020年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商务局 宁波市鄞州财政局
2020年8月26日
2020年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鄞州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了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专项资金来源为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企业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的原则,严格管理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主要用于支持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引进培育、业务奖励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专项支出。在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及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各类电子商务培训资质的学校、机构,范围如下: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营销渠道服务、应用解决方案、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或移动支付服务、数字认证、培训等的专业服务商。
(三)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指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
(四)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经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区、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含各类园区、楼宇、公共服务基地)。
(五)培训学校、机构:经人社部门或者教育部门批准在我区设立,具有开展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所必须的师资、场地和设施设备,并具有相应规模的学校、机构。
第三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加快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和公共服务基地建设。
1、对符合条件的经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含跨境电商园区)和公共服务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2、对区级及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含跨境电商园区)和公共服务基地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认定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3、对当年度平台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网络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的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当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以上年对区实际贡献为基数,给予对区实际贡献的基数内30%,超过基数60%的贡献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当年新纳入区统计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以首次实际申报数据入库月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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