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专项资金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的推动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42号)及《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0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鄞州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鄞州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按照“总额控制、突出重点、动态调整、绩效挂钩、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补助组成,主要用于鄞州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考核。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区菜市场、菜篮子基地、超市、团购等类型企业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第五条 全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各流通节点设备采购、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应用开发等建设费用。
第六条 全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各流通节点运行管理维护费用,包括运维管理服务费用、节点运行管理费用补助等。
第七条 全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各流通节点相关人员培训费用。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工作费用,包括检查、考核、奖励等费用。
第九条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宣传推广及其他费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及标准
第十条 建设费用:
建设项目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应用开发等费用根据相关合同支付。
各节点单位因改造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拆除且重新安装的费用,根据相关合同支付。
第十一条 我区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维管理服务费用根据《宁波市肉菜流通追溯系统运维管理服务项目合同(鄞州区)》支付。
第十二条 流通节点运行管理费用根据各节点实际运行情况补助:
1、菜市场每年根据实际使用追溯秤数量,以每台秤30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市场规模比较小的(追溯秤数量20把以下的)予以不少于5000元经费补助。
2、菜篮子基地、生鲜超市、团购等企业每年有70%(含)以上天数使用追溯系统的每年补助1万元;60%(含)以上天数使用追溯系统的每年补助0.8万元;60%以下天数使用追溯系统的不予补助。
第十三条 运行考核奖励:根据《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管理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甬贸局蔬[2014]29号),每年对各节点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奖励。
1、菜市场在全市追溯节点综合运行考核中当月平均分达到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菜市场。在合格基础上,根据菜市场实际使用追溯秤数量和月考核情况分档给予奖励:
追溯秤大于25台的菜市场,月平均分达到60(含)-65分的,每月奖励500元;65(含)-70分的,每月奖励600元;70(含)-75分的,每月奖励700元;75分(含)以上的,每月奖励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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