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7日
鄞州区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法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进行建设工程(含交通、水利、农林等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有关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管办)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活动的指导协调与综合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等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各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站负责对所在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归口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含交通、水利、农林等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归口管理部门为区住建局;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归口管理部门为区财政局。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代理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建立代理机构候选名单库。逐步试行项目业主通过抽签在名单库中选择代理机构。候选名单库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一至两年进行更新。
第六条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代理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入围时有承诺价的实行承诺价,但最低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指导价下限。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业务规则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
(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必须知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在交易报名窗口受理报名时,应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有关制度规定;
(六)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招标文件编制等实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制,提交有关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需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八条 代理机构代理具体业务由项目组负责实施。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
(一)项目负责人为本机构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组组员应是该代理机构在册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对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开标、评标活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和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条 有关监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代理机构信用体系。通过备案审查、现场监管、标后评估及代理情况反馈等有效途径加强对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其结果与代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市场准入评估相挂钩。
第十一条 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采用量化扣分办法,一个入围时间段为一个扣分时间段。一个扣分时间段内所扣分数,在下一个扣分时间段开始时,自动清零。
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条款等行为的,由业主或归口管理部门告知区交管办或由区交管办直接对其记分。累计扣分达到20分,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交管办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公示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代理业务。如暂停时间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不足,则继续延伸至下一个扣分时间段。
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代理项目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条款等行为的,按本办法规定扣除相应分值。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累计扣分达到20分,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交管办对其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开展新的代理业务。如暂停时间在一个扣分时间段内不足,则继续延伸至下一个扣分时间段。
第十二条 禁止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四)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投标(申请)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资料,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条件的项目;
(六)人为设计方案逃避监管造成项目肢解发包、违法分包;
(七)隐瞒事实,与其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为投标(申请)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八)隐瞒或歪曲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情况;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内容或行为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工作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代理机构执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及政府采购活动中,可在入围名单库中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并加强代理服务费的支出管理,确保费用支付合法合理。
第十四条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代理机构的选择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在每个代理项目完成后,认真填写《代理机构情况反馈表》。每季度上报区交管办,区交管办将作为对代理机构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选择候选名单库以外代理服务机构的单位,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不予发布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负责招标代理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鄞州区中介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动态管理分值表
2.中介机构代理情况反馈表
3.鄞州区中介代理机构情况登记表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鄞州政策 > 鄞州区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inzhouqurenminzhengfubangongshi/20181107/15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