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日常管理,更好地对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点帮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准入与退出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界定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鄞政办发〔2008〕208号)、《关于对零就业家庭开展重点帮扶就业的通知》(鄞政办发〔2009〕76号)的有关规定。
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准入
(一)岗位开发与核准
各镇乡(街道)应根据考核工作指标数,在每年年初按要求将拟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报区人力社保局核准。其他零星增加和调整的岗位也应及时上报核准。
(二)人员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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