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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相关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各类养老保险关系,规范基金管理,确保利益平衡,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对我区农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与其他相关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同时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19501月1前出生人员,暂按原渠道发放,待今后市里有明确操作政策时,一并处理。

  19501月1后出生,且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待遇人员,在我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中作“退保”处理,终止“老农保”关系。区财政另设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费”账户,今后这部分人员的“老农保”待遇从这一帐户中支出,标准、政策保持不变。

  二、同时享受老年人生活补贴人员。

  19501月1前出生的,按原渠道发放,待我区老年人生活补贴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政策出台时一并处理。

  19501月1后出生的,今后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一款同年龄段人员处理。不参加城乡居民的,按原渠道发放“老农保”。

  三、本通知下发前50-55周岁的“老农保”领取人员。参加其他各类社会养老保险时,必须退出“老农保”,中止“老农保”待遇。处于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享受等待期的,在享受其他待遇时退出“老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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