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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鄞州区科技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鄞州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鄞州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鄞州区科技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鄞政办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鄞州区科技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精神,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引导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打造我区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以创客团队(创客)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众创空间是创业孵化链条的首要环节,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鼓励区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众创空间独建众创空间,或与本地合作形式在鄞州建设众创空间。
  第四条  鼓励众创空间毕业企业(项目)按专业领域落户区内孵化器继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延伸创业孵化链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区级众创空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的管理机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配备3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固定的经营场所。众创空间一般设立在人口集聚、产业集聚或高校周边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的孵化条件相对集中成熟区域。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3.完善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应免费或低租金向入驻的创业团队(创客)和初创企业提供开放式的办公空间,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有可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用于众创孵化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场地总面积的70%。
  4.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具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组织资本对接等综合服务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5.具备孵化投资功能。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自建或引建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有实际投资项目。
  6.良好的创客集聚效应。众创空间的入驻(签署入驻或孵化协议)创客团队(创客)和初创企业数量至少达到70个,其中创客团队不少于10个。
  第六条  区级众创空间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和孵育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创新创业激情和开拓创新精神,有创新创业目标和计划。
  2. 创客团队(创客)和孵化企业的孵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新注册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3. 直接入驻的初创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奖励与补助
  第七条  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区级、市(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
  第八条  考核奖励: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制度。每年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众创空间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原则上95分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原则上85分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评价结果为合格(原则上70分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评价结果不合格(原则上7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区级众创空间政策享受资格。
  第九条  众创空间社会贡献奖励
  对认定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自用、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创客团队(创客)和初创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房产、土地以及房产经营收入的增值部分对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奖励由区财政和众创空间所属地镇(街道)按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优先推荐众创空间的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领“创新券”及申请“风险池基金”科技贷款,鼓励区内天使投资人、投资类基金重点对众创空间内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按建设进度给予咸祥镇海洋经济众创空间每年最高20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认定由申报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园区)及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区科技局资料初审、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现场联核、第三方现场评审等程序,每年择优认定一批众创空间。
  第十三条  双创平台毕业企业进入孵化链下一级平台继续孵育的,税收归口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一轮镇(街道)、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鄞政发〔2017〕86号)中税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手续由区科技局负责在每年年底与相关镇(街道)核实办理。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应每月按时通过鄞州科技孵化网上报众创空间总体运行及孵育企业发展情况。区科技局要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服务、考核和监督。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政策扶持,并进行日常服务与监管。区科技局每年度委托第三方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给出评价意见,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创客团队是指入驻众创空间,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组成,有创业项目、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开展创业活动的团体。
  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七条  众创空间毕业企业原则上应留驻在鄞州区。
  第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双创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鄞州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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