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严格保护土地资源,加大违法用地的预防、管控和查处力度,强化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精神,顺应卫片执法常态化、土地督察年度化形势,按“保护耕地,打击违法,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堵疏结合,以堵为主”工作要求,加强全区土地执法共管责任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依法用地、依法管地、协同管理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合理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水平。
二、总体目标
以卫片执法和土地督察问题整改为导向,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各级、各相关部门协同管理水平,完善违法用地早发现、快制止、严执法责任体系,加强公益性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管理,建立临时用地按时按期拆除复耕管理制度,使新增违法用地得到有效遏制,历史违法用地得到有效消化,努力营造全区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违法用地依法快速查处机制。完善“村所(国土所)发现、镇(街道)制止、部门执法、法院裁决、镇(街道)执行”的监管机制。属地村、国土所要把发现的违法用地,第一时间上报镇(街道)和区国土、农林、规划、监察等相关部门,镇(街道)要及时制止,国土、农林、规划等部门要及时调查介入,依部门职责发出停工通知,责令限期整改。综合运用国土、规划、“三改一拆”等政策法规,依法提高执法时效,简化执法环节,加大及时制止处置力度。建立违法用地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违法动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按照卫片和土地督察发现,实行违法用地单位(个人)历史违法行为追溯,进行违法用地总量累计,加大依法查处和追责力度。
(二)落实联防联控责任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各类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林地、国有建设用地建房、建坟、建庙等行为,国土、农林、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快从严查处。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职能的发改、住建、民政、民宗等部门,要形成共管合力,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和许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违法用地项目进行招投标。有经营许可的市场监管、供电、供水、通讯等相关部门,要形成联控合力,不得为违法用地项目办理相关登记和供应业务,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行动。有重大项目建设任务的城投、交通、水利等相关单位,要合理安排用地审批和建设时序,加强施工临时用地管理和到期复耕工作,主动防止违法用地现象。镇(街道)既要严格管理本级项目用地,又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力量或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防止发生侵占耕地倾倒渣土、堆放垃圾、停放车辆(建停车场)等违法占地现象。村集体组织要自防自控,及时报告违法用地现象,防止村级违法。自本实施意见发文实施之日起村集体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企业(个人)用于非农建设,产生新增违法用地的,依相关规定追究村主要责任人员责任。
(三)建立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施工临时用地全过程监管机制。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施工临时用地,建设单位在土地占用前要向属地镇(街道)上报土地利用方案,包括拟选址位置、占地规模、用途、利用时间、工程施工方案、土地租用、拆除复耕措施等。镇(街道)组织国土、规划、农林等部门举行方案论证,按少用地、少占耕地、避开永农、有利复耕、落实责任等工作要求,提出方案修改意见。符合报批条件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尽快依法审批。未经审批同意、未按审批方案实施、违法占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承担违法责任。对审批同意建设项目实行用地四至定位、建设方案实施、拆除复耕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建设项目放样、复耕验收等由建设单位申请,镇(街道)负责组织,部门履职参与,加强监管。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时,要一并报批施工临时用地方案,国土、规划等部门和属地镇(街道)要加强论证,防止违法用地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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