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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保障质量新鄞州建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问题始终是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问题。做好土地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区正处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推动质量新鄞州建设的关键节点,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土地资源严重制约的矛盾日益突出,违法用地整治压力增大,坚守耕地红线任务十分艰巨,进一步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加快发展的关系,管好、用好国土资源,尤为迫切和重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全面落实共同监管责任,推动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从“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转变,努力开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一)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共同责任机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各镇乡(街道)、园区和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和管控,努力确保各类项目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城乡建设规划、产业规划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接和衔接,确保各部门各行业制定的相关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进行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调控作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

  (二)构建土地宏观调控和用地保障共同责任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由区发改、规划、经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经济运行态势,定期研究和确定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原则和分解方案,研究制订土地资源参与宏观调控的路径、措施和配套办法,今后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集中配置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杜绝园区外零星布点。区交通、能源、水利、教育、卫生等有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牵头做好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涉及林地、水域等须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上报前办妥相关手续,确保项目用地报批顺利进行。发改、规划、经信、国土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要提前介入,简化用地报批程序,做好项目用地跟踪服务,提高报批效率,确保项目及早落地。

  (三)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各镇乡(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创新耕地保护举措,努力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要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全面落实“一把手”负总责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探索建立以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为主的耕地保护利益调节机制,加大耕地保护补偿支持力度,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永久保护、差别补偿的原则,研究建立耕地、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办法,进一步增强责任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强建设占用耕地管理,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其它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避让、少占耕地,对占用耕地的,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切实做到严格保护耕地。要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未按规定剥离耕作层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发改、农林、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强化项目管理,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加快建立和落实垦造耕地后期管护和地力培育制度,大力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确保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平衡”。

  (四)构建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各镇乡(街道)、园区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努力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要积极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严格落实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一律“招拍挂”公开出让制度,不得“毛地”出让。要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发改、经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研究制定重点支持产业目录,修订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完善企业准入标准,建立企业项目用地准入制度,确保全区新批的工业用地容积率要在现行标准上(省定标准上提高0.2个系数以上)提高0.2个系数以上,其中各园区要提高0.4个系数以上,小微企业产业园和城市型工业区块必须在1.5以上。要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甬政发〔2011〕129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鄞政发〔2012〕125号)文件要求,认真实施产业项目用地准入制度、履约保证金、分阶段权证管理、产业用地规范交易等措施,强化用地批后监管,坚决杜绝“囤地”、“炒地”行为。要创新相关政策,积极做好低效利用土地“二次开发”试点工作,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积极盘活存量用地。要探索建立财政税收激励政策,积极做好产业集聚区、园区产业集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储备、出让工作,推进地下空间开发。

  (五)构建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52号)、《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机制的意见》(鄞党办〔2009〕7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共同监管责任机制的补充意见》(鄞党办〔2012〕115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日常监管、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等部门职责,做好违法用地预防、处置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房产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予供电、供水,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土地设立企业的,工商、税务部门不得核发和年审有关证照。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区各镇乡(街道)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共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基层综合执法平台、队伍和装备建设,落实国土资源执法共同职责,全面加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力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早复耕。要加强对村干部依法用地、依法管地的考核和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两委会主体作用,将违法用地消灭在基层。要完善法院、检察院、监察、公安、工商、供电、供水、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定期会商,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追究相关责任,提高土地执法威慑力。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镇乡(街道)调解信访矛盾的主体作用,争取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减少重信重访和越级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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