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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公告

朗读

  为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推进“五水共治”工作,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决定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文件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甬价管〔2015〕37号)和《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16〕35号)等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分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工业污水处理费和非工业污水处理费三类。

  其中,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维修企业的污水。

  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除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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