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新《环保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全区基层环保组织建设,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属地管理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信息互通;权责清晰、管理精细;突出重点,务实高效”的原则,构建“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环境保护网络化监管体系,实行“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确保各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建设时间
2015年11月15日前,全区23个镇乡(街道)完成环境保护机构设立并开展工作。
三、建设内容
(一)设立镇乡(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全区23个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城建管理科)增挂环境保护工作站牌子(以下简称环保站),由分管城建的班子成员分管环保站的工作。各环保站需配备2名以上在编工作人员,其中中层干部1名,相关人员、职数由各镇乡(街道)内部调剂解决。区环境保护局下设7个基层环境保护所(分局),按照区编委核定(鄞编〔2015〕45号)的管辖区域开展工作。
(二)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以各镇乡(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分管环保负责人为副网格长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机制,镇乡(街道)的环境保护工作站由所在镇乡(街道)直接管理,区环保局对镇乡(街道)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各镇乡(街道)职责。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订落实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开展本辖区内环境保护网格化建设和监管;负责信访案件处理,协同做好辖区内环境防治、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处置和善后恢复等工作。
2.镇乡(街道)环境保护工作站职责。制订并组织落实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开展具体环境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污染源排摸并开展区域、流域和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协助做好行政执法、企业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环保许可、建设项目现场踏勘等工作;负责环境信访案件的受理调处,协同做好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和环境保护的教育宣传工作。
3.区环保局下属基层环保所职责。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镇乡(街道)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区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督促镇乡(街道)环保站开展环境监管和信访调处工作;完成区环保局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集士港环保分局按照区编委(鄞编〔2011〕59号)核定职能开展工作。
(四)落实保障措施。各镇乡(街道)环保站所需经费由各镇乡(街道)予以保障,办公场地和工作装备由各地自行解决。区环保局下属基层环保所(分局)办公场地由区环保局与当地相关镇乡(街道)协调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环保组织建设是我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各镇乡(街道)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对照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基层环保组织建设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时限,加大推进力度,切实做到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查考核。区政府将对各镇乡(街道)环境保护机构设立情况进行监察,督促各地严格按要求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站,进一步加大对各镇乡(街道)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力度,确保镇乡(街道)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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