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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鄞州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抓好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的科学规划和布局
  根据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编制《鄞州区民营医疗机构专项设置规划》,给民营医疗机构留有发展空间。优先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举办老年相关疾病专科和产科、儿科、护理、康复等医疗机构;积极扶持和壮大现有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布局上规模、高层次的综合性医院和特色明显、医疗技术优势突出的专科医院;鼓励境内外知名品牌医疗实体的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探索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或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力争到“十三五”末,民营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区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达到35%以上。
  二、加大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的扶持力度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碍,营造民营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的新环境。需要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
  1.落实民营医疗机构土地使用政策。按照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社会资本举办符合政府优先支持方向医疗机构的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规模根据有关规定按床位数予以核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民营医疗机构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医疗机构用地),土地性质和用途未经批准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举办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利用存量土地和厂房改、扩建医疗用房,且符合相关规划的,可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区政府批准。
  2.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信贷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加大信用担保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营医疗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
  3.落实民营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和价格政策。民营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药品销售执行现行政策。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进行捐赠。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经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的民营医疗机构,其取得的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会费收入及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机关批准,给予减免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对于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免收民营医疗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
  4.落实民营医疗机构财政奖补政策。对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的民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50张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含牙椅数30张)的民营专科医院(含老年护理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投入使用后,年床位使用率大于50%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对新建医院首次申报时核定床位内的实际开放床位数按每张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已建医院核定床位内新增的实际开放床位数按每张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励补助经费由市和区财政按30%和70%比例承担。对用房租赁的民营医院在同等条件下按租赁面积0.3-0.5元(视地段)每天每平方米进行补助,补助两年;奖励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同一医疗资源只享受一次。对于规模特别大的民营医院实行一事一议。
  民营医疗机构新通过国家或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的,按不同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综合性医院和中医院补助标准按二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奖励。专科医院补助标准按二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分别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床位数按照医院等级评审前一年底的实际开放床位计算。等级提升的,只补足级别和床位数差额,不重复、累计计算。奖励补助经费由市和区财政按30%和70%比例承担。
  5.落实民营医疗机构医保扶持政策。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社会保障定点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点服务总体规划,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的审批标准和管理办法。医保部门与纳入定点范围的民营医疗机构结算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可自主采购药品、器械,也可参加省、市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6.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人才扶持政策。积极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建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其退休待遇。公立医疗机构事业在编人员流动到民营医疗机构的,原工作单位应当与其解除(中止)聘用合同,与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报区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人员需重新流动到事业单位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和区人社部门认定核准,在同行业内按照“岗位空缺、专业对口”的原则,并在符合《宁波市鄞州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办法》(鄞人社〔2014〕75号)规定的情况下办理流动手续。
  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应切实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民营医疗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可参照《宁波市鄞州区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进与使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探索给大型民营医疗机构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
  7.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变更、退出政策。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进行清算后注销,再重新申办,根据其经营性质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8.鼓励购买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采用政府采购或其他形式,选择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小型综合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等民营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9.改善外部学术环境。民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院等级评审、临床学科建设、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参加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大型医用设备不予限制配置。
  10.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大民营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力度,将民营医疗机构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区卫生信息化体系整体建设中,保障民营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强化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的科学监管
  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职业行为,依法维护民营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医疗技术服务项目要获得相应准入许可,严禁超范围执业。规范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审计行政部门要做好民营医疗机构政策性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等资金的审计。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民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民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推动其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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