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重点工程征迁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
宁波市鄞州区重点工程征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点工程征迁步伐,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市、区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区级(含)以上财政或者融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及其相关或延伸工程的征迁工作适用本办法。征迁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和借用、房屋征迁等。
第三条 征迁工作按照“镇乡实施、按实补偿、业主把关、审计监督”的原则实施。其中“镇乡实施”是指重大工程征迁工作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实施,并做到工作台账健全、政策依据充分、资料真实完整;“按实补偿”是指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支付各项资金;“业主把关”是指业主对征迁实施单位的征迁工作跟踪监督、相关经费使用进行审核;“审计监督”是指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保障征迁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章征收和借用土地补偿
第四条 征地补偿费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鄞政发〔2012〕36号)和《关于调整部分镇乡征地综合区片价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2〕44号)、征收和借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鄞州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3〕18号)、表土利用专项资金按《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表土利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鄞政发〔2010〕103号等的规定执行,未尽事项以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第五条 临时借用集体土地须经国土部门审批,并签订复耕协议、预交复耕备用金。临时借地按其前3年年均收益(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结合地力损失予以补偿,并在工程完工后由借地单位按国土部门的规定组织复耕。
第六条 土地征收和借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步骤:
(一)确定土地使用范围。业主根据征地红线和项目规划建设要求确定使用土地范围,并规范使用土地。
(二)做好土地报批。发改、规划、国土、交通、农业、水利、人社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同业主和征迁实施单位及时办理用地、规划、林地征用等审批,做好基本农田征收、补划,标准农田占补及失土农民社会保障等的报批工作。
(三)对地面附着物补偿。征迁实施单位对被征土地和受到影响的农作物、构筑物、附属物、临时设施、养殖物、花木、苗木等逐项清点,并经业主核实后按规定核算补偿资金(应扣除建设时政府补助和投入部分)。
(四)报征迁计划和进度。征迁实施单位每月底将工作情况及下月计划报业主备案。
(五)资金拨付。征地补偿费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收缴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12〕217号)的规定执行,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要根据工作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征迁实施单位。
第七条 村级发展留用地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鄞政发〔2011〕7号)的规定执行,村级发展留用地无法落实的,按征收工业土地货币补偿标准减去基准地价一次性货币解决。
第三章 房屋征收拆迁
第八条 房屋征收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鄞政发〔2010〕35号)、《关于修改宁波市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鄞政发〔2012〕111号)等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可行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征迁步骤: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鄞州政策 > 鄞州区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inzhouqurenminzhengfubangongshi/20181107/15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