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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省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于5月上旬至9月底,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将《鄞州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鄞州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重要文件和上级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点范围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渔业船舶、建设工程、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和工作分工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及工作分工

  1.非煤矿山:(1)未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的;外市(县、区)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我区从事作业,未向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

  (2)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

  2.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农林局、区旅游局、区安监局、鄞奉海事处)

  3.渔业船舶领域: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未按规定有效配备安全生产设施,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违规越界捕捞作业,超员、超载、抗风力违法行为;船舶不具备适航条件,违规装卸危险货物的;无证上岗,违规操作,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非法转让渔船,伪造渔船和船员证书,冒用船员证书;渔港内违法施工作业,触碰和损坏航标等导航及其辅助设施等非法违法行为。(由区农林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鄞奉海事处)

  4.建设工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由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供电局)

  5.消防:(1)开展印刷、包装、造纸、文具等纸制品行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针对纸制品行业存在的可燃易燃物品多、机械设备多、危险化学品多、电气设备多、压力容器多、运输车辆多以及人员密集的“六多一密集”特点,重点解决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符合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等问题。(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工商分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

  6.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分局、区城管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

  7.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运输烟花爆竹、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储存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工商分局)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由区经信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分局)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打浆池硫化氢中毒。(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工商分局、区经信局、区质监分局)

  10.特种设备:非法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非法使用未经注册登记、未经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的。(由区质监分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住建局、区旅游局)

  11.城镇燃气:违法违规销售或充装燃气;违法违规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违法违规侵占、损毁、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损坏。(由区城管局牵头组织,配合单位为区质监分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

  文化娱乐场所、出租房屋、车辆维修、电力、水利、农机等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或较易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由相应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5月上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上旬-5月底)

  各镇乡(街道、园区)和各牵头部门要抓紧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于5月4日前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并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特别要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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