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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管理,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08〕25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为目标,以农业产业基地为依托,围绕“提升‘百家园’、打造特色村、发展农家乐”的总体思路,发掘优势,培育精品,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要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避免盲目无序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坚持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育一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农家乐休闲旅游村(点);要坚持政府引导、合力推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开发。

  三、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到2015年,初步形成以农业观光为主体的近郊型休闲带、以生态体验为主体的山区半山区休闲带、以渔家风情为主体的大嵩滨海滩涂休闲带和以人文感受为主体的特色镇村休闲带,全区建成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5个、示范点30个、星级经营户200户,其中省、市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示范点)15个以上,从业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年直接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以上。

  四、积极落实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设施建设。积极引导新村建设、示范村创建、“森林鄞州”建设、生态农业发展、欠发达村扶持等向农家乐发展区域倾斜,努力加强所在村的交通、环保、卫生、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主动为农家乐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规范用地管理。要科学合理使用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经认定立项后,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依托农业产业基地和农业科技园区等载体发展的休闲观光型农业,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允许采取低密度、低层木结构建筑为主要形式建造辅助配套设施,使土地能适时复耕。以农家庭院为单元的农家乐房屋属农村居民住宅,不因用于休闲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

  (三)注重环境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取水口新建和扩建农家乐休闲旅游点,对已有的农家乐特色村(示范点)、经营户要坚持整顿教育并重的方针,督促帮助其完善环保设施,提高环保意识。新建、扩建农家乐休闲旅游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四)开展人员培训。要加强对农家乐从业人员业务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享受农民培训补贴政策,直接从事农家乐经营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具有中、高级技能等级的分别给予每人次2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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