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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14年4月1日

  鄞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区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称: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使用管理办法所指的专利专项资金,为鄞州区委、区政府《2014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4】1号)中“积极推动专利发明”条所含的内容。
  第三条  使用管理办法中的专利专项资助,其具体内容分别是:专利授权资助、专利领军企业奖励、专利荣誉企业奖励、专利维权资助、发明专利产业化资助和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六个类别。

  第二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四条  专利授权资助。指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资金资助行为。专利授权资助分国内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两个类别。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在本辖区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所指的授权专利。
  专利权人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授权的,视同国内。
  第六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每件资助0.8万元。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无需提出申请,由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公告,直接进行统计汇总后实施资助。
  3、资助实施:每季度资助一次。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国外专利授权资助。其资助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办法是:
  1、资助标准:在专利权人获得市级涉外专利授权资助后,给予每件不超过市级标准50%的资助。
  2、资助申请:专利权人在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规定和申报通知,自行提出资助申请。
  3、资助实施:在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资助文件下发后,启动区级资助。专利权人无需再次申请。
  4、资助领取:专利权人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专利授权资助资金领取时间规定。资助的领取时限为12个月,自发文之日起计,逾期未能领取的,视同放弃,资助资金统一上缴区财政,纳入当年专利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利领军企业奖励

  第九条  专利领军企业。指我区内的企业单位,在年度内累计获得自主授权专利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发明专利占比达到一定标准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行为。
  第十条  获得专利领军企业奖励。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我区内工商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一个年度内累计获得国内各类授权专利50件(含)以上;
  3、发明专利占比达到6%(含)以上;
  4、近二年中企业未发生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第十一条  专利领军企业奖励。其奖励的标准、申请、实施和领取的具体办法是:
  1、奖励标准:累计获得专利50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100件(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150件(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最高奖励30万元。
  2、奖励申请时间:专利权人符合上述某档奖励资格后,在次年的1月底前,向区科技局归口管理科室提出奖励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
  3、申请专利领军企业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鄞州区专利领军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企业授权专利汇总表(附件6);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近二年中未发生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承诺书。
  4、奖励实施:区科技局归口管理科室将联合有关单位实施对申请的审核。审核结束后,提出奖励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奖励文件。
  5、奖励领取:专利权人依奖励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专利荣誉企业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荣誉企业奖励。是指我区内的企业单位,被上级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为专利荣誉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行为。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获得不同级别专利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具体标准分别是: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省级专利示范企业补足20万元,国家试点企业补足40万元,晋升国家示范企业的补足5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只享受荣誉,不安排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办法和时间。申报不同级别的专利荣誉企业称号,须按照上级的文件规定,由企业自行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时间和要求,以上级的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奖励实施。在上级授予专利荣誉企业文件下发后,启动实施区本级的奖励程序,企业无需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六条  奖励领取。专利荣誉企业依奖励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专利维权资助

  第十七条  专利维权资助。是指在我区的企业法人单位,为维护自主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权利不被他人侵犯,而进行一系列独立的法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专利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根据其实际所支出的费用总额,按比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行为。
  第十八条  资助标准。按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30%的比例,给予国内最高50万元、国外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九条  维权地的界定。国内与国外维权地的界定,以该项专利、技术秘密维权终审法院属地为准,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施专利维权的,视同国内。
  第二十条  申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财务上独立核算;
  2、该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技术秘密为企业法人单位所有;
  3、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技术秘密权;
  4、专利、技术秘密维权已终结,并胜诉;
  5、在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过程中,符合要求的费用总支出额达到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须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鄞州区企业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资助申请表》(附件2);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专利证书及扉页、技术秘密所属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4、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5、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费用清单(自制表格形式)。
  第二十二条  申报时间。该专利、技术秘密维权过程终结后,即可申报。逾期超过12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同放弃。
  第二十三条  申报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乡、街道、园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业务科室统一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的审核。申报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所申报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审核。
  第二十五条  资助确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业务科室提出资助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通过审查确定的项目,按要求上报上级审核和公示,再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资助文件。
  第二十六条  资助领取。受资助对象依资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属镇(乡、街道、园区)有关部门领取,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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