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鄞州区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鄞州区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开发资金和技术资源,加快各级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区财政每年从科技经费中专门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对区内企业建立各级各类研发机构的补助。为加强该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区内企业建设各级各类研发机构的经费投入补助,主要包括项目研发、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的费用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新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央企、跨国公司在鄞设立研发总部;本土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以及企业收购或设立海外研发机构。
第三章补助标准
第五条 新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补足3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央企、跨国公司在鄞设立研发总部,本土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的,按其前三年研发费用总和不高于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资助比例统一根据每年专项资金额度确定。
第七条 企业收购或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或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资助比例统一根据每年专项资金额度确定。
第四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按上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以各级认定文件为准。
第九条 央企、跨国公司、本土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央企是指由国务院国资委所管理的中央企业。
(二)跨国公司是指年主营业收入一般在50亿美元以上,在二个以上国家建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国际经营企业。
(三)本土企业要求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建有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或有1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集团公司。
其设立的研发总部或企业研究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作为央企、跨国公司业务范围的区域总部;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三)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四)有固定的场所和研发设备,研发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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