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鄞州区市科技型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鄞州区市科技型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我区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建设,根据《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区财政每年从科技经费中专门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鄞州区市科技型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奖励。为加强该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分别是该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二章资金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第三条财政科技经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对我区内符合条件的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按其不高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于次年兑现,以科技经费补助形式发放给企业。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时需向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
1、鄞州区宁波市科技型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申请表;
2、由税务部门(国、地税)出具的被申请补助企业上年度上缴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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