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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宁波市鄞州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二、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本行政区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办法

  第五条区科学技术奖设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和区科技创新贡献奖。对我区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实行配套奖励。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和区科技创新贡献奖一般每2年评审一次,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

  第六条对我区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配套奖励:

  (一)由我区推荐,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由我区推荐,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5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且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中,由我区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得一等奖的奖励20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100万元。

  如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中,我区单位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对我区参与单位的奖励,则根据参与单位在该项目完成中贡献大小,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由我区推荐,区内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获奖后,各奖别的配套奖励总额维持不变,具体奖金分配比例,由各联合申报单位按贡献大小自行协商解决。

  (五)所有上述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配套奖励,只针对所获得该荣誉的项目完成单位,对该项目完成单位中的项目完成人不再重复计奖。

  (六)同一项目分别获得了市、省和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其配套奖励实行就高补差。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区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价值;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

  (五)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署名纠纷的项目和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专用项目不在推荐之列。

  (六)对已获得上级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再参与区级项目的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入围人数最多13人,入围单位最多9个;二等奖的入围人数最多9人,入围单位最多6个;三等奖的入围人数最多7人,入围单位最多5个。

  第九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一式五份,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包括:

  1.成果登记证书;

  2.项目结题(验收、鉴定)证书;

  3.检验或检测报告;

  4.享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5.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材、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邓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应提交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6.查新报告;

  7.经济效益证明原件(加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专项审计报告;

  8.应用证明或被采纳的评价证明;

  9.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等;

  10.其他佐证材料(论文等);

  11.承诺书。

  第十条区科技创新特别奖的推荐对象为我区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区科技创新贡献奖的推荐对象为我区企事业单位的一线科技人员。推荐对象应在3年内未获得过区级或上级同类奖励的。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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