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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落实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我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控防范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鄞州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和《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制定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适用范围

  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和规范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推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提升交通运输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包括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与养护、道路水路运输、港口运营、在役基础设施运营等。

  二、基本要求

  (一)明确隐患的定义

  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全员岗前培训,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适用的标准、规程。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改进安全生产技术的合理建议,不应当认定为隐患。

  (二)合理开展隐患分类管理

  1、按业务领域分为:公路安全隐患、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水路运输安全隐患、港口运营安全隐患、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隐患、交通设施养护工程安全隐患和其他安全隐患七个大类。具体应按照业务属性再细分。

  2、按隐患种类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隐患、物的不安全状态隐患、场所的不安全因数隐患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

  3、按隐患来源分为: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各级监督部门实地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第三方机构暗访暗查发现的隐患;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隐患;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隐患。

  4、按隐患等级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可再细分为上级部门重点关注的一般隐患和其他一般隐患。上级部门重点关注的一般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隐患,但还不属于重大隐患等级、需上级重点关注的一般隐患。主要包括上级部门实地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上级部门交办的隐患,各类新闻媒体曝光的行业隐患等。其他一般隐患是指可以当场或短期内整改完毕,一般不会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一般隐患。各业务领域隐患具体分级判定标准,由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按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职责

  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具体包括:督促企业制定或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报备,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接受第三方机构、社会公众或新闻媒体对企业隐患的举报并核实确认,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隐患或挂牌督办,对到期未完成隐患整改或再次发现同类隐患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

  (五)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的方法、形式与内容

  1、监督方法。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包括接受报备、实地检查和行政执法。接受报备可以通过书面报备,也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报备。实地检查可以采取工作场所(车辆)检查、设备设施检查、询问工作人员、检查各类安全台账记录、听取企业汇报、仪器检测等方式进行。行政执法包括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停工停产通知书及经济处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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