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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鄞州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廉政、投资和进度,根据建设信用浙江及省、市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全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现将《鄞州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鄞州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廉政、投资和进度,根据建设信用浙江及省、市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鄞州区农村公路(含次干道,下同)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均列入信用动态管理范围。

  第三条信用动态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负其责。

  ㈠ 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1. 指导、协调全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工作;

  2. 制订、修订全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办法;

  3. 组织审定全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等级,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㈡ 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督促检查全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情况;

  2.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工作;

  2.对辖区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动态管理自评资料进行复评,并提出复评意见。

  第二章信用动态管理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奖惩记录和社会责任等指标。

  第五条信用动态管理的方法是以定期考核和日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施工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信用动态管理的年度评价周期为当年41日至次年331日。

  定期考核由季度检查和年度考评组成,季度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一般每季度末组织;年度考评结合季度检查和日常不定期抽查情况,在信用动态管理年度评价周期结束时组织综合评分。日常不定期抽查根据工程建设情况随时组织。

  第六条信用评价工作的程序为

  ㈠ 施工企业自评。施工企业自评工作按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的要求,如实填写自评资料(附件2),于每年410日前报项目建设单位。

  ㈡ 建设单位复评。建设单位按照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的要求,根据日常信用动态监管情况,对施工企业申报的自评表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复评意见,并于每年420日前报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 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检查通报以及日常信用动态监管情况等对复评意见进行审核、汇总,提出信用评价审核意见。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报区交通运输局信用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㈣ 区交通运输局审定和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区交通运输局信用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辖区内施工企业的信用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的评分标准为

  经施工企业自评,建设单位复评,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区交通运输局信用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得分作为本年度考核得分。

  一家企业在鄞州区有多个项目的,年度考核评分按各项目得分平均值确定分值。

  第三章信用动态管理的评价和奖罚措施

  第八条  信用动态管理评价实行分级评定。

  95分以上(含)评定为信用好,工程质量、安全等有保障,投标行为规范,履约情况好,能本着对项目、社会负责的精神完成项目建设;90(含)至95分评定为信用较好,工程质量、安全等较好,投标行为较规范,履约情况较好,能较好的完成项目建设;75(含)至90分评定为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和履约情况基本正常;75分以下评定为信用差,工程质量、安全等无法保证,在投标和履约行为中出现较多问题。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企业当年度的信用动态管理评定直接确定为信用差。

  ㈠ 有下列行为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鄞州区其他相关部门认定或通报的: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承接工程;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㈡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㈢ 被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D级的,或被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差的。

  第十条有以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年度评定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差。

  ㈠ 有下列行为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鄞州区交通运输局或鄞州区其他相关部门认定或通报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证明材料;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违规分包;施工企业被确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发生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因自身原因未完全履行施工合同以及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和分包等合同;未完全履行三大合同。

  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资料中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或以不正当行为影响评价工作,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㈢ 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瞒报,被举报并查实的。

  ㈣ 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时,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第十一条在鄞州区有农村公路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按差确定。

  第十二条对施工企业的信用动态管理评定情况,采取以下奖罚措施:

  在信用动态管理年度评价周期结束后通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年度考核情况,对信用动态管理年度评定为差的企业,将限制下年度进入鄞州区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对信用动态管理年度评定为好和较好的企业向有关部门和社会推荐。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鄞州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1:鄞州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2:鄞州区农村公路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附件1

鄞州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考核评分细则

评价指标

分值

评分细则

投标

行为

15)

是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招标人工作

5

  具体表现在:

1、同一次招标中同一家企业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2、无故不参加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3、同一家企业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4、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5、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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