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
现将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宁波市鄞州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宁波市鄞州区节能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3.宁波市鄞州区节能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
4.企业节能承诺书
5.宁波市鄞州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宁波市鄞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鄞州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附件2宁波市鄞州区节能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xls
附件3宁波市鄞州区节能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xls
附件4企业节能承诺书.docx
附件5宁波市鄞州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xlsx
宁波市鄞州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全区节能降耗工作,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2020年鄞州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20〕12号)文件精神,特设立宁波市鄞州区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以及市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用于支持节能降耗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择优引导、注重实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能效提升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2、推进全社会节能项目,主要为开展能源监察(审计)项目等;
3、推进节能降耗推广和考核,主要包括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节能考核奖励等;
4、其他推进节能专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且纳税(注册)在我区的企业、公共机构。
第六条 资金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鄞州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导向;
2、项目建设单位重视节能减排基础工作,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等制度完善,能按时报送有关能源利用报表;
3、节能降耗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投入力度大,实施的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企业(单位)应完成落后产能、落后设备、落后工艺淘汰工作;
5、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积极开展节能达标争先承诺活动。
6、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各类节能降耗项目跨年度建设的一般不超过24个月,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节能改造项目。对列入备案计划、实际设备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设备投入额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无形)资产的关键机器设备(技术)的投资(单体设备在8万元以上且不含可抵扣增值税),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投资时间跨度为上一年10月至当年项目竣工验收止。
对项目实际投资额中设备的有关规定:
1、项目竣工后设备必须安装并投入使用,购入设备的额度按实收实付制要求,以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承兑当年到期)作为支付金额的依据(项目周期付款),必要时提供银行付款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