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鄞州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 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3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管理。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转出定存的金额和期限。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区级国库资金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宁波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存放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存放,是指区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区财政局可以自主实施,也可以委托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存放具体招投标事宜。
第五条 参与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放的银行,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区财政局应选择鄞州区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六条 竞争性存放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流程包括:
(一)发布竞争性存放公告。区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确保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区分网)、鄞州区财政局门户网站等指定网站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区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应当组建由区财政局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三)确定存放银行。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逐一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发布资金存放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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