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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朗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五统一”,即统一保障制度、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稳定可持续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安全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保障制度。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研究制定两险合并实施细则,市域范围内统一执行。

(二)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各地应充分利用全民参保登记库,摸清底数,做到应保尽保。参保人员应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两项保险在不同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转移参保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保。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保,按新参保地政策缴纳保费并享受待遇。

(三)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在当前减税降费的环境下,各地要稳妥实施,保证不增加企业负担。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全省各统筹区在2019年底前完成两项保险的财务报表合并。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和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利用现有医疗保险结算系统,逐步实现生育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强化费用监控和审核,有效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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