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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科室、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军休所:

 

《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5月31日 

 

 

 

 

 

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暂行办法》、《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局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局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分析退役军人信访工作情况,通报、沟通、协调有关问题。

第四条 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下称权益维护科)是局机关处理信访工作职能科室,下设信访登记室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协调与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原则,信访事项由对应的业务科室负责办理,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办理信访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应按照各自内容履行信访职责,积极做好信访工作。

第二章  退役军人信访接待

第五条 局领导应当定期接待退役军人的来访,及时批阅退役军人的来信(网上信箱)。

局领导每个月安排一天时间接待退役军人来访,一般安排在每个月的16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或者根据工作需要接访。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人积极配合接访。如遇来访人数较多或涉及多科室的信访事项时,由权益维护科统一调度安排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与接访。各业务科室于每月24日前将本月信访排查调处情况报告报权益维护科。

第七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赴省进京参与劝返。局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根据需要或局主要领导指示参与劝返。

第三章  退役军人信访事项登记

 

第八条 对来电、来访人员,局信访登记室应当核实来访人身份,根据材料及陈述填写《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事项登记表》(附件1)。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性别、住址、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入(退)伍时间、所属类别、信访事项摘要、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收到来信后,局信访登记室应当及时编号登记,填写《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事项登记表》。

涉及本局工作人员党风廉政问题的来信转交有关部门和人员。

局信访登记室完成登记后,及时将来信转交有关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条 对于网上信访件,局信访登记室应当及时整理分类、分析研判、受理办理,并追踪处理结果。根据实际需要出台网上信访事项处理办法细则,细化工作内容,理顺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

第四章  退役军人信访事项受理

 

第十一条 局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填写《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受理情况告知书》(附件2)。

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转送、交办单位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局信访登记室负责对登记的信访事项进行初步审查,做好受理工作:

(一)对属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交有关业务科室办理。

(二)对属于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交由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不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

(一)信访人不服复核意见,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规定办理期限内的事项;

(三)信访人自收到处理(含复查)意见书之日起,未在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局信访登记室应当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书,信访人明确表示不需要书面告知书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告知书,但应当在登记表备注一栏予以注明。

第五章  退役军人信访事项办理

 

第十五条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业务信访事项的告知、办理和答复。需书面告知和答复时,加盖局信访专用章。

信访事项办理方式分为:转送、交办、督办、告知、存档等。转送适用于信访人反映的一般情况;交办适用于信访人反映的较为重要的问题情况;督办适用于信访人反映的重要的问题情况;告知、存档适用于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六条 属于退役军人业务类群众来访,局信访登记室登记后,协调有关业务科室派员接访。对能当场答复的信访事项,直接答复信访人,不再书面回复;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业务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按期办结。

发生集体访,按照局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七条 应当由局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局信访登记室填写《鄞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事项处理单》(附件3),送有关科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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